韓國專利申請條件
一、未成年人等的行為能力
(1)除非通過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啟動提交申請、請求審查或者任何其他與專利有關的程序(下稱“專利相關程序”)。但是,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的法律行為,不適用本款的規(guī)定。
(2)在由另一方當事人啟動的任何與專利有關的審判和再審程序中,第(1)款所述的法定代理人無需家庭委員會的同意即可代理。
二、非法人的社團等
非法人的社團或者基金會委托的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以社團或者基金會的名義請求審查專利申請,或者在審判或者再審中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出現(xiàn)。
三、非居民的專利管理人
(1)在韓國沒有居所和營業(yè)所的人(下稱“非居民”),除其(或者如果是法人,其代表人)正旅居韓國外,不得依據(jù)本法或者根據(jù)本法的法令,啟動任何專利相關程序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提出申訴。除非該人通過在韓國有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代理人(下稱“專利管理人”)代理。
(2)專利管理人在受托的權限范圍內,依據(jù)本法或者根據(jù)本法的法令,在與專利相關的所有程序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提出的任何申訴程序中代表委托人。
四、外國人的權利能力
在韓國沒有居住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除下列情形外,無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相關權利:
(1)其所屬國允許韓國國民在與本國國民相同的條件下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相關權利;
(2)當韓國允許其所屬國的國民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相關權利時,其所屬國允許韓國國民在與本國國民相同的條件下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相關權利;
(3)根據(jù)條約或者與條約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書,可以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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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跨境小師妹)